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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齐卫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133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卫,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无前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齐卫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1日17时5分,被告人齐卫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号灰色三菱牌小型轿车,沿赤峰市红山区三道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大桥转盘东口处与车牌号为×××号黑色吉普越野车驾驶员李某发生争执,被赤峰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齐卫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齐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接处警综合单、接处警综合记录、报警电话录音光盘,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无前科情况说明,车检照片,证人李某、刘某、青松的证言,酒精测试打印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报告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齐卫驾驶证信息、×××号轿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获现场录像光盘,办案说明,户籍信息,被告人齐卫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卫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齐卫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卫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闫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聪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