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辛文化与李元土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文化,李元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900号申请执行人辛文化,男,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被执行人李元土,男,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大阳镇人。辛文化诉李元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泽州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5民初141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李元土于2016年12月5日前返还原告辛文化承包费3万元。申请执行人辛文化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承包费3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元土实施了银行账户查等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辛文化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对尚未执行的承包费3万元,申请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