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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小保、陈秀兰等与陶木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保,陈秀兰,陶木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3183号原告:陈小保,男,汉族,1972年2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陈秀兰,女,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陶木应,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保、陈秀兰诉被告陶木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保、陈秀兰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保、陈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保、陈秀兰撤回起诉。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陈小保、陈秀兰承担。审 判 长  万生根人民陪审员  伍日荣人民陪审员  张细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红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