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小保、陈秀兰等与陶木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保,陈秀兰,陶木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3183号原告:陈小保,男,汉族,1972年2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陈秀兰,女,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陶木应,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保、陈秀兰诉被告陶木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保、陈秀兰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保、陈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保、陈秀兰撤回起诉。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陈小保、陈秀兰承担。审 判 长 万生根人民陪审员 伍日荣人民陪审员 张细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红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