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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来庆源与金玉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庆源,金玉霞,天津鼎盛亿嘉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816号原告:来庆源,男,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XX支队科员,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同,天津和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文,天津和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玉霞,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第三人:天津鼎盛亿嘉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路1号增3号。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月,天津允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来庆源与被告金玉霞及第三人天津鼎盛亿嘉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来庆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庆源撤诉。审判员  常春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改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