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6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胡祖文与融侨新城(福清)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祖文,融侨新城(福清)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6221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胡祖文,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宁、林富志,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融侨新城(福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阳下街道洪宽工业村。法定代表人:林文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新,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荷欣,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胡祖文与被告融侨新城(福清)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合并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反诉原告融侨新城(福清)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融侨新城(福清)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3元,由反诉原告融侨新城(福清)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薛爱平审判员 林远程审判员 游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丽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