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雅兰与姚小娅、李金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小娅,李雅兰,李金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小娅,女,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雅兰,女,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审被告:李金成,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上诉人姚小娅因与被上诉人李雅兰、原审被告李金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1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姚小娅上诉称,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认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咸阳市渭城区,所以原告只能向渭城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原审原告李雅兰起诉原审被告姚小娅、李金成请求偿还借款本息,依据该诉请,本案争议标的为原审二被告负有的向李雅兰偿还欠款的义务,接收货币一方为李雅兰,故其所在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李雅兰经常居住地位于莲湖区香米××南××楼××单元××号,该地属西安市莲湖区辖区,则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孙叶花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雷 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