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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冯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冯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316号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苏俊成,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院东,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分公司职员,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冯迪,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冯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