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2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先银、孔祥群、李宗智、曾宗碧与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银,孔祥群,李宗智,曾宗碧,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先银,孔祥群,李宗智,曾宗碧,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先银,孔祥群,李宗智,曾宗碧,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先银,孔祥群,李宗智,曾宗碧,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2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先银,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香龙镇通讯巷30号附261号。申请执行人:孔祥群,女,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香龙镇枣梨村1组9号。申请执行人:李宗智,男,193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香龙镇枣梨村1组9号。申请执行人:曾宗碧,女,193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香龙镇枣梨村1组9号。以上四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风雷,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凤,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程三怀,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秋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玲,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李先银、孔祥群、李宗智、曾宗碧与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85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