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桐丞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桐丞,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679号原告:李桐丞。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法定代表人:邹国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桐丞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桐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桐丞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马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