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民终6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宫淑萍、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宫淑萍,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0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宫淑萍,女,197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开发区黄河大道129号。上诉人宫淑萍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0民初1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并提供了被告的联系方式及地址,其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也有被告的联系电话及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根据上述信息,如果邮寄不能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送达。无法直接送达后,可以公告送达。一审法院在未穷尽送达手段的情况下,以相关法律文书不能送达为由认定被告不明确,显属不当。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0民初101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赵增志审判员  张国俊审判员  许毅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