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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宝忠与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忠,訾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222号原告:张宝忠,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甲雷,泰安岱岳道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訾强,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张宝忠与被告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张宝忠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