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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林文恩与林金星、庄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恩,林金星,庄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139号原告:林文恩,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金星,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庄彩明,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林文恩与被告林金星、庄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林文恩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林金星、庄彩明已经偿还了所借款项,故林文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文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林文恩负担。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燕萍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