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林文恩与林金星、庄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恩,林金星,庄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139号原告:林文恩,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金星,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庄彩明,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林文恩与被告林金星、庄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林文恩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林金星、庄彩明已经偿还了所借款项,故林文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文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林文恩负担。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燕萍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