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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大连昊达经贸有限公司与瓦房店金海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昊达经贸有限公司,瓦房店金海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439号原告:大连昊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95A号25层5号。被告:瓦房店金海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南环路二段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昊达经贸有限公司诉瓦房店金海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昊达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瓦房店金海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大连昊达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