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金将杰、孙亚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将杰,孙亚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486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红日信息服务部,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南苑新村17幢。经营者:季晓芳,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国柱,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妍娟,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将杰,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朝鲜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孙亚芳,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红日信息服务部与被告金将杰、孙亚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红日信息服务部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金将杰、孙亚芳已支付中介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红日信息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红日信息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红日信息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