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13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来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来燕,马益明,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3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59号,组织机构代码:842913156。法定代表人丁文东。被执行人来燕,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马益明,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被执行人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信步闲庭商铺28号,组织机构代码:580296919。法定代表人魏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证书,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来燕所有的浙A×××××汽车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石艳艳(身份证号码:)以89.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A×××××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石艳艳所有,被执行人来燕名下位于浙A×××××汽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石艳艳(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石艳艳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A×××××汽车的查封;四、注销浙A×××××汽车的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5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