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陇兵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54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被执行人陇兵,男,1994年4月7日出,彝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陇兵欠缴罚金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陇兵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机动车、无登记不动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