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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陇兵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54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被执行人陇兵,男,1994年4月7日出,彝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陇兵欠缴罚金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陇兵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机动车、无登记不动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