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志、苏海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苏海正,潘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71号申请人李志,男,1974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东至县。被执行人苏海正,男,1980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东至县。被执行人潘海燕,女,198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与被执行人苏海正、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53000元,已执行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海正、潘海燕系夫妻,被执行人苏海正欠外债很多,在本院已有很多执行案件且因私刻公章被本院判处缓刑,经查被执行人苏海正在银行无存款,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5月11日本院依法将查实的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亦同意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洪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