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8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金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李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12号申请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理人陈瑞祥,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XXXXXX。被执行人李金会,男,1981年1月15日生,傣族,农民,小学文化,云南省禄劝县人,住XXXXXX。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李金会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金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金会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同意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荣审 判 员 孙 丽 敏审 判 员 徐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 忠 正书 记 员 李 梦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