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执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吴秀华与王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华,王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1719号申请执行人:吴秀华,女,1969年2月11日,身份证号:150428196902110021,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人行家属楼。。被执行人:王晓玲,女,1971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8197109090023,蒙古族,信用社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明珠花园小区5号楼1单元4楼东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8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就是滴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晓玲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18万元至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开户名称: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喀喇沁旗支行帐号:91500601000055019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盛时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