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字第4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字第440-1号原告李某,男,1991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陈某,女,1988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罗振学审 判 员 蔡青锋人民陪审员 郭敬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勇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