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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詹小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小红,詹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47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小红,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小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小红于2017年2月24日23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武珞路新大地酒店1325房内被公安民警查获归案。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詹小红身上查获麻果、冰毒各1包,并从上述房间查获麻果3包、冰毒2包。经鉴定、称量,上述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0.75克。被告人詹小红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小红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和累犯、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詹小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小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小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徐恺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