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高宇与李柏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宇,李柏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81民初680号原告:高宇,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宏志,广西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柏南,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原告高宇与被告李柏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7元,减半收取778.5元,由原告高宇负担。审判员 黄庆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洪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