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姜孝世、天津市天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孝世,天津市天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626号申请人:姜孝世,男,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被执行人:天津市天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住津南区北闸口镇火炬路23号。法定代表人:刘华绪。本案在执行姜孝世与天津市天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作出的2016津南���人仲裁393裁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广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