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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蔡亮与重庆多品客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多品客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蔡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多品客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光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亮,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上诉人重庆多品客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203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多品客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上诉人实际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蔡亮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及涉案《协议书》内容,本案系基于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讼争合同所涉不动产位于重庆市辖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审 判 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 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