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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秀斌诉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053号原告张秀斌。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负责人靳玉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斌诉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斌负担。审判员  王惠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