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赖子华、李又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子华,李又安,常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赖子华,男,生于1968年2月1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李又安,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1日,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常玉琴,女,汉族,生于1973年9月18日,住四川省罗江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赖子华申请执行(2013)罗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玉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