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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史培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培,杨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868号申请执行人史培,女。被执行人杨敬伟,男。本院在执行史培与杨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敬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五万元。本院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敬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敬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敬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