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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特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34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聪园路118号。负责人:商国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戚生苗,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因本院公告拍卖“拓展5”轮,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轮拍卖款中受偿船舶抵押借款4560万元,并提供了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贷款转存凭证、最高额抵押合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等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的债权登记申请;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史红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