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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10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欧阳声光、梁达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声光,梁达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027号之一申请人欧阳声光,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申请人梁达燃,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人欧阳声光与被申请人梁达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欧阳声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达燃在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合信用社银行帐户(账号为:62×××84和9030813010100100299476)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欧阳声光以存入指定的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银行资金账户的10,000元人民币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阳声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达燃在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合信用社银行帐户(账号为:62×××84和9030813010100100299476)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迎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思杏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规法条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