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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河北海川人力资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爱稻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海川人力资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爱稻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92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海川人力资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盐山县平津北大街333号。法定代表人:梁连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爱稻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会展经济中心703室。法定代表人:孙贺明,经理。本案在执行河北海川人力资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爱稻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2执4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世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