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胜、刘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403号申请执行人王胜,男,汉族,1977年6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刘建,男,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青县,联系方式。王胜申请刘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于(2016)冀0922民初22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在王胜申请执行前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刘建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志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