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啸与李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啸,李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410号原告孙啸,男,汉族,1986年11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焦毅昌,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男,汉族,1989年6月28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孙啸诉被告李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啸撤回起诉。诉讼费33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天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时孟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