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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吴志能与宋庆国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志能,宋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财保48号申请人吴志能。被申请人宋庆国。申请人吴志能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庆国名下的苏G×××××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吴志能以吴丽平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西园支行18000元的存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宋庆国名下的苏G×××××号轿车予以扣押,期限为一年;二、对吴丽平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西园支行18000元的存单进行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吴志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