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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凤秀与李国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秀,李国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871号原告:张凤秀,女,1972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李国情,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原告张凤秀诉被告李国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凤秀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秀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秀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XX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