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武克勤与董波、李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克勤,董波,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845号申请执行人:武克勤,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波,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梅,女,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克勤与被执行人董波、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董波、李梅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波、李梅名下银行存款2813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守信执行员 乔随学执行员 侯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笑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