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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幸某某,高安市弘辉机械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保196号申请人马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幸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高安市弘辉机械厂,住所地:高安市。申请人马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幸某某、高安市弘辉机械厂追讨劳务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幸某某、高安市弘辉机械厂银行存款24万元整,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幸某某、高安市弘辉机械厂银行存款24万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直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