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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田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渤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319号罪犯田渤,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七日作出(2014)博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8年7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8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孙森、孙明伟,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志坚、陈瑟升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田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淄博监狱对罪犯田渤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其表现情况,建议在监狱报请的基础上从严处理。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渤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田渤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渤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渤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8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