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于行明与孙厚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行明,孙厚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252号申请人:于行明。被申请人:孙厚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行明与被申请人孙厚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行明于二О一七年五月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厚才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泉都碧玉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保全价值16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于行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厚才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泉都碧玉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保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