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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桂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544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5571813734H。法定代表人:刘红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彬,男,该公司物管员。被告:董桂英,女,1951年11月17日生,住桂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巫依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