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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白秀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白秀昌,白秀刚,徐庆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住所地:临清市南门里街368号法定代表人:杜朝宏,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军,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该行资产处置部经理,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白秀昌,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白秀刚,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徐庆友,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临商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 勇审判员 廖春雪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