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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邓雅英诉苏凤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雅英,苏凤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879号申请执行人邓雅英,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苏凤都,住福建省安溪县。邓雅英诉苏凤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苏凤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邓雅英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苏凤都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82号19号楼23层243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苏凤都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谷永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