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邓雅英诉苏凤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雅英,苏凤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879号申请执行人邓雅英,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苏凤都,住福建省安溪县。邓雅英诉苏凤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苏凤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邓雅英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苏凤都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82号19号楼23层243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苏凤都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谷永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