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离婚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民申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普某,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普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2016)云08民终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1、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盖房子1间3隔,种植橡胶树21亩,693棵。橡胶树与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橡胶树现在还应当有500棵以上,要求按250棵橡胶树的价值进行分割。李某在一审中起诉要求分割橡胶树200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李某再审申请中提出应当按250棵橡胶树的价值进行分割;2、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普贵勇、普贵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子女抚养应当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医疗、生活条件,普某居住在农村边远山区,对孩子的教育、医疗、生活等健康都会有一定的影响,李某主张两个子女一人抚养一个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故请求撤销(2016)云08民终536号民事判决,再审本案,支持李某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1、李某与普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盖房子1幢3间,经双方当事人估价价值为7000元人民币,一审法院判决房子由普某享有并补偿李某3500元人民币,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李某在一审诉讼中称共有橡胶树200棵,要求分享100棵,二审中和再审中要求按250棵橡胶树的价值进行分割。因李某在本案一、二审中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像胶树系夫妻共同财产及像胶树实际数量情况,普某在一审答辩中称像胶树涉及其他家庭成员,一、二审判决未对像胶树问题作出处理,对该问题本院不予审查;2、李某与普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普贵勇、普贵芳。双方当事人分居后,李某一直在外打工,两个孩子一直由普某在墨江县鱼塘镇玉鲁村磨盘田小组的家中抚养,与普某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生活关系,跟随普某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一审判决由普某抚养并由李某按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故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应予维持。李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国 权审判员 汪 燕 宏审判员 廖 新 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书记员杨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