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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姜修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修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29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修修,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09年3月10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3年11月8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五千元;于2015年9月23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6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修修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修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姜修修在宿迁市宿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停车场、路边等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将他人轿车车窗玻璃打坏,窃取车内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3912元,被损坏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76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11月8日23时至11月9日8时许,被告人姜修修用弹弓将被害人范某停在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小区南门的苏N×××××号轿车的车窗玻璃打坏,盗窃车内男士长款钱包1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30元,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200元。2.2016年11月8日23时至11月9日8时许,被告人姜修修用弹弓将被害人刘某1停在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小区南门的苏N×××××号轿车的车窗玻璃打坏,盗窃车内运动挎包1个,挎包内含华伦天奴钱包1个。经鉴定,被盗挎包、钱包价值人民币349元,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160元。3.2016年11月8日23时至11月9日8时许,被告人姜修修用弹弓将被害人谢某停在宿迁市宿城区青年岗顶乐蛋糕店门前的苏N×××××号轿车的车窗玻璃打坏,盗窃车内钱包1个(价格未鉴定),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1000元。经鉴定,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300元。4.2016年11月19日23时至11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姜修修用弹弓将被害人吴某停在宿迁市宿城区豪域花园赫柏湾红酒店门前的苏N×××××号轿车的车窗玻璃打坏,盗窃车内钱包1个(价格未鉴定)、硬中华香烟3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35元,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200元。5.2016年11月19日23时至11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姜修修用弹弓将被害人孙某停在宿迁市宿城区豪域花园西门门口的停车位的苏N×××××号轿车车窗玻璃打坏,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400元。经鉴定,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280元。6.2016年11月19日23时至11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姜修修用弹弓将被害人李某停在宿迁市宿城区恒大华府东门口对面停车位的苏N×××××号轿车车窗玻璃打坏,窃取车内女士挎包1个(价格未鉴定),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经鉴定,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300元。7.2016年11月19日23时至11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姜修修用弹弓将被害人陈某停在宿迁市宿城区恒大华府电影院旁的苏N×××××号轿车车窗玻璃打坏,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200元。8.2016年12月5日23时至12月6日8时许,被告人姜修修用弹弓将被害人胡某停在宿迁市宿城区中豪国际星城南门对面停车位的苏N×××××号轿车车窗玻璃打坏,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250元。9.2016年12月5日23时至12月6日8时许,被告人姜修修用弹弓将被害人高某停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欧洲花园南门路边的苏N×××××号轿车车窗玻璃打坏,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280元。10.2016年12月5日23时至12月6日8时许,被告人姜修修用弹弓将被害人何某停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道口何吕组路边的苏N×××××号轿车车窗玻璃打坏,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300元。11.2016年12月5日23时至12月6日8时许,被告人姜修修用弹弓将被害人房某停在宿迁市宿城区项王小区二期南门东侧停车位的苏N×××××号轿车车窗玻璃打坏,盗窃车内硬中华香烟2包、软阳光利群香烟1包、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48元,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300元。12.2016年12月5日23时至12月6日8时许,被告人姜修修用弹弓将被害人徐某1停在宿迁市宿城区锦绣数码城西门停车位的苏C×××××轿车车窗玻璃打坏,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200元。13.2016年12月5日23时至12月6日8时许,被告人姜修修用弹弓将被害人袁某停在宿迁市宿城区国泰广场东侧发展大道路边的苏N×××××号轿车车窗玻璃打坏,盗窃车内硬中华香烟6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70元,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300元。14.2016年12月5日23时至12月6日8时许,被告人姜修修用弹弓将被害人侍圣然停在宿迁市宿城区金陵名府东门南侧的苏N×××××号轿车车窗玻璃打坏,盗窃车内6包娇子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60元,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300元。15.2016年12月5日23时至12月6日8时许,被告人姜修修用弹弓将被害人徐某2停在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建设大厦门前的苏N×××××号轿车车窗玻璃打坏,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200元。16.2016年12月15日23时至12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姜修修用弹弓将被害人刘某2停在宿迁市宿城区图书馆门口停车场的苏N×××××号轿车车窗玻璃打坏,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400元。经鉴定,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200元。17.2016年12月15日23时至12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姜修修用弹弓将被害人余某停在宿迁市宿城区古北安置小区20排西侧的苏N×××××号轿车车窗玻璃打坏,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300元。18.2016年12月15日23时至12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姜修修用弹弓将被害人王某停在宿迁市宿城区海天翡翠城北门东侧路边的苏N×××××号轿车车窗玻璃打坏,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600元。19.2016年12月15日23时至12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姜修修用弹弓将被害人郭某停在宿迁市宿城区项王小区三期西门北侧停车场的苏N×××××号轿车车窗玻璃打坏,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20元。经鉴定,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200元。20.2016年12月15日23时至12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姜修修用弹弓将被害人祁某停在宿迁市宿城区兴鸿一品小区169号停车位的苏N×××××号轿车车窗玻璃打坏,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1000元。21.2016年12月15日23时至12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姜修修用弹弓将被害人朱某停在宿迁市宿城区兴鸿一品小区南门对面停车位的苏N×××××号轿车车窗玻璃打坏,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300元。22.2016年12月15日23时至12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姜修修用弹弓将被害人张某2停在宿迁市交通局院内的吉H×××××号轿车车窗玻璃打坏,盗窃车内2包大苏烟、2包软中华。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10元,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550元。23.2017年1月10日23时至2017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姜修修用弹弓将被害人徐某3停在宿迁市宿城区鹏润格林上郡西门北侧路边的苏N×××××号轿车车窗玻璃打坏,盗窃车内飞利浦剃须刀1个、天目湖白茶1袋。经鉴定,被盗剃须刀、茶叶合计价值人民币390元,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300元。23.2017年1月10日23时至2017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姜修修用弹弓将被害人宁某停在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小区旁工地附近的苏N×××××号轿车车窗玻璃打坏,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160元。24.2017年1月10日23时至2017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姜修修用弹弓将被害人蔡某停在宿迁市宿城区聚福园小区东门停车位的苏N×××××号轿车车窗玻璃打坏,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220元。另查明,被告人姜修修于2017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剃须刀、茶叶被公安机关追回,公安机关已将被盗剃须刀、茶叶以及扣押的人民币10元发还被害人徐某3。上述事实,被告人姜修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范某、吴某、何某、房某、徐某2、朱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姜修修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修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修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修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修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姜修修退赔盗窃所得人民币13522元,返还相应被害人;赔偿被害人车窗玻璃损失人民币75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樊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凤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