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罪犯何梦伟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梦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833号罪犯何梦伟,男,汉族,2000年6月24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蒙刑初字第00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梦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何梦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梦伟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梦伟系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梦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胡明艳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