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田景荣与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南大营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景荣,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南大营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153号原告:田景荣,女,193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宪林,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丽楠,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南大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不详。代表人:不详。原告田景荣与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南大营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田景荣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景荣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由原告田景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