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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终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苏某、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某,张某,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女,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明,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霞,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某,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国,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6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是苏某与常德市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的,备案登记在苏某名下,郑某不是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你院在审理本案中,仅以该房屋购房款系郑某从其个人账户上支付而认定该房屋实质是郑某以苏某名义购买并判决苏某将房屋返还给张某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6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苏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浚审 判 员 孙 晖代理审判员 江 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丹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