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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谢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9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籍贯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4日被羁押,同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惠泽、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4日19时许,吸毒人员陈某经与被告人谢某联系,要求向谢某购买400元毒品“K粉”。20时许,被告人谢某和吸毒人员陈某按照约定到湛江市霞山区社坛村福德庙附近,被告人谢某将两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贩卖给陈某,陈某付人民币300元给谢某,并称还欠100元下次再付清。交易完毕后,两人刚离开时被公安人员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谢某的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300元、作案工具白色VIVO手机一部、土豪金苹果5s手机一部和一小包毒品“K粉”;在陈某身上缴获其向谢某购买的两包毒品“K粉”。经称量,缴获的三小包毒品净重3.689克,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均检出氯胺酮成分。以上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辨认,发还清单,扣押毒品封装照片辨认,毒品提取样品照片辨认,毒品称量照片辨认,称量笔录,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及辩解,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2017]02027号的理化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被告人身上缴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贩卖毒品氯胺酮3.689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氯胺酮3.689克、毒资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付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晓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