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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鹤山市顺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山市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门市泰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顺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门市泰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413号原告:鹤山市顺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坚明,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坚明,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山市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杨银欢,是该公司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伦荣彪,是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庆,是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泰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孔繁权,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永发,男,汉族,1947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是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强,男,汉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是该公司员工。原告鹤山市顺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门市泰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鹤山市顺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顺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计3380元,由原告鹤山市顺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6760元,本院退还3380元给原告鹤山市顺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审判长    何建通审判员    古辉林审判员    易钊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易泳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