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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应明、罗志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应明,罗志良,孙伟,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9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应明,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治廷,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志良,男,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治廷,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伟,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泡,上海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兴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振庆,河南昊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应明、罗志良、孙伟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应明、罗志良、孙伟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3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3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应明、罗志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776元,上诉人孙伟预交49776元,分别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戴 蕙审 判 员  刘玉杰代理审判员  张月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