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啸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啸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352号被执行人:郑啸鸿,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郑啸鸿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所在村委及金融、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帮超